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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诉前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4-445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诸葛祥超追偿权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郯诉前保字第445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诸葛祥超,男,1989年3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以其为被申请人诸葛祥超垫付赔偿款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诸葛祥超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