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高刑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河榜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河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刑执字第2041号罪犯黄河榜,男,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河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4月1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大理监狱于2014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7月17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河榜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34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唐双焕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彦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