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泗民一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邢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2310号原告:邢某,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熊欣,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邢某与钱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甲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孟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