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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催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青岛恒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恒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商催字第75号申请人:青岛恒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凯伦商业步行街*层***户。组织机构代码:07736373-1。法定代表人:王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钢,青岛黄岛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周福,青岛黄岛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青岛恒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040005121648119,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19日,到期日为2014年6月19日,收款人为青岛海西岸晓宇工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青岛恒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恒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恒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玉京审 判 员  张成镇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