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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010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凤彩与宁城县大城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彩,宁城县大城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1096-2号申请执行人赵凤彩,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宁城县大城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奎连,系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彩与被执行人宁城县大城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宁执字第01096-1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宁城县大城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宁城县大城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称,鸡冠山村所属林地是在镇政府的指导下,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成立了鸡冠山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法院查封的林权证2067、2079、2080、2081号林地,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承包给鸡冠山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已经不再属鸡冠山村集体所有,法院查封、拍卖本不属于鸡冠山村林权的林权抵债,不仅不符合政策规定,也不符合物权法,希望法院纠正对林地的执行。本院查明,本院(2012)宁民再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赵凤彩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宁执字第01096-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宁城县大城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第2079号、第2080号、第2067号、第2081号林权证所列林地及林木。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财产,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被执行人提出的财产权属问题应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宁城县大城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金柱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张俊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