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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立一特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XX诉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立一特字第51号申请人XX,男。被申请人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74-2号1-1号。法定代表人范存正,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的两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中有限)xxxx号、(中有限)xx**号;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大国用(2012)第xx**号。本案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人大连德诺家具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套房产向我院提供担保,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xx**号,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大连德诺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套房产,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的两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中有限)xxxx号、(中有限)xx**号。三、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大国用(2012)第xx**号。本案保全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微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代理审判员  于长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寒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