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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兵民申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路统田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爱民,路统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李 爱 民 与 路 统 田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纠 纷 案 申 请 再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裁定书(2014)新兵民申字第000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爱民,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原北屯天薏节水器材厂业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路统田,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十连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再审申请人李爱民因与被申请人路统田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十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杜爱冬审 判 员  徐鸿莉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