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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朱雯与被告薛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郭蒲林。委托代理人徐艳芳。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薛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应由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同意将案件移送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案件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薛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耀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