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潘笑红与梁元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笑红,梁元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商初字第576号原告:潘笑红。委托代理人:吕金。被告:梁元姝。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笑红诉被告梁元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笑红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笑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潘笑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滢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绍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