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林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与被告婚前感情还好,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且被告于2009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我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无辩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2007年8月22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复印件,加盖林甸县档案馆公章)。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故本院经审核后对该证据依法予以确认。2、2003年8月28日林甸县林甸镇西北街道办理处介绍信一份(原件)。该街道办理处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现王某某不在其辖区居住,下落不明。2014年4月17日林甸县公安局西街公安派出所对该证据欲证明的事实盖章确认。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出庭作证。二人均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009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故本院经审核后对该证据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还好,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且被告于2009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009年7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丈夫及家庭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振贵代理审判员 刘 实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娇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