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新北支行诉安娜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新北支行。负责人李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新北支行诉被告安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娜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新北支行名下的号办公楼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新北支行���下的号办公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爱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全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