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吴浩杰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吴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甄冰冰,是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长。委托代理人梁俊权,是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股长。被执行人吴浩杰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吴浩杰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行非诉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上述行政裁定书,开平市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开工商处字(2013)第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依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吴浩杰应缴纳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因其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车管及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4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限其自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浩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如无法提供,本院将依照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浩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代理审判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