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