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利安石油诉图们人力资源1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敦行初字第32号原告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军,董事长。被告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金星华,局长。第三人纪海鹏,男,汉族,住图们市向上街5委*组。原告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图人社监罚字(2014)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力实审 判 员 孙永春代理审判员 高 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