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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瑞彬与张伟、张秋云、周化鹏、郝文哲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彬,张伟,张秋云,周化鹏,郝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彬,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村。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禹城市辛寨镇郅辛村。被执行人张秋云,男,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住禹城市辛寨镇郅辛村。被执行人周化鹏,男,汉族,1982年12月31日出生,高唐县执法局干部,住高唐县春长街南路。被执行人郝文哲,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高唐县执法局干部,住高唐县鼓楼东路。申请执行人张瑞彬与被执行人张伟、张秋云、周化鹏、郝文哲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做出的(2012)高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瑞彬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华鹏、郝文哲、张伟、张秋云的储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等相关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周华鹏、郝文哲工资账户被多次轮侯冻结,再无冻结必要。该案执行标的额107670元,均未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