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民一初字第02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2219号原告:吴某甲,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怀远县百货公司副经理,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乙,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乃多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良军、被告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因被告性格孤僻、暴躁、多疑,原被告经常吵闹,被告将原告打出家门,被告转移、隐匿夫妻共有财产,原告曾经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单位分配的位于怀远县城关镇钟楼街503号百货公司宿舍楼1单元5号住房由原被告共同使用。被告吴某乙辩称: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被告性格孤僻,暴躁,对父母不孝,被告将原告打出家门不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7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丙,已结婚成家。1985年原被告所在单位怀远县百货公司分配其居住的位于怀远县城关镇钟楼街503号百货公司宿舍楼1单元5号住房一套。在诉讼期间,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支取在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存款40864.14元。至2014年7月10日,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账号:62×××05)存款余额1573.1元。1995年5月20日,署名”宫福忠”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本院已生效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0061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偿还其于2010年4月23日支取”黄瑾”于1997年9月5日存放在怀远县百货公司中心商场45000中的31000元。另查明,2010年4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原告要求与被告共同使用怀远县百货公司分配其居住的位于怀远县城关镇钟楼街503号百货公司宿舍楼1单元5号2室1厅住房一套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对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支取”黄瑾”存放在怀远县百货公司中心商场45000中的31000元,在此之前原被告已发生离婚诉讼。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取的31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主张该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其与被告共同承担该款的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诉讼期间,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支取在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存款40864.14元和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现有存款1573.1元及署名”宫福忠”于1995年5月20日借原告40000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依法应予分割和享有。鉴于被告已在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存款40864.14元,该款归被告所有。鉴于署名”宫福忠”于1995年5月20日借原告40000元,该债权的债权人系原告,该款归原告享有。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存款余额1573.1元及孳息由原告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二、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夫妻共同债权及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账号:62×××05)存款余额1573.1元及孳息归原告吴某甲享有,被告吴某乙于2014年7月10日支取在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存款40864.14元归被告吴某乙享有;三、怀远县百货公司分配居住的位于怀远县城关镇钟楼街503号百货公司宿舍楼1单元5号2室1厅住房一套由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共同使用;四、驳回原告吴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双双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准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