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洁与黄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洁,黄志强,胡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洁,男性。被执行人黄志强,男性。被执行人胡玉华,女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洁与被执行人黄志强、胡玉华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志强、胡玉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洁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未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