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二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春玉与陈学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玉,陈学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利民二初字第00344号原告:刘春玉,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陈学超(别名周建),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刘春玉诉被告陈学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莉莉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玉诉称,原告刘春玉应被告陈学超要求,为其做木门64套并安装门窗。双方约定价款计11520元,当时被告仅支付5000余元,后被告于2014年元月30日出具下欠6000元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学超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原告刘春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证据为:2014年元月30日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陈学超欠原告刘春玉木门款6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调查、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春玉系木工,2008年4月26日,被告陈学超要求原告刘春玉为其做64套木门及门窗安装,双方约定价款11520元,当时被告陈学超支付5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学超于2014年元30日出具尚欠6000元的欠条一张为凭。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刘春玉木门款陆仟元(6000元),2014年元月30日,周健”。之后原告再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以口头形式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的木工制作及安装。原告按期完工并结算后,被告未能如约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学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春玉欠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学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