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民赵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乔小花诉被告郑群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花,郑群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赵初字第00137号原告乔小花,又名乔花,女,汉族.被告郑群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小花诉被告郑群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小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