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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刑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吕稳云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刑执字第560号罪犯吕稳云,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稳云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31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罪犯吕稳云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稳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考核中,获监狱表扬;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稳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30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慧芳审 判 员  董雁凌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