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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6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岩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岩,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6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岩,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包伟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长怀,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鑫,男,1984年4月6日出生。上诉人刘岩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9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岩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四十九元,由刘岩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刘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适思代理审判员  范 磊代理审判员  罗宇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娇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