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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冯照强与蔡飞鸣、邵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0778号原告:冯照强,男,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蔡飞鸣,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邵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冯照强诉被告蔡飞鸣、邵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照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飞鸣、邵菲经本院传票传唤(蔡飞鸣系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照强诉称:2011年12月1日,被告蔡飞鸣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1.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蔡飞鸣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邵菲签字担保。2013年2月起,被告蔡飞鸣就未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但二被告拒不履行债务。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蔡飞鸣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3600元;2、被告邵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蔡飞鸣、邵菲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被告蔡飞鸣通过被告邵菲介绍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蔡飞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蔡飞鸣从2013年2月份起,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蔡飞鸣索要借款未果。2014年3月份,原告找到被告邵菲,被告邵菲作为上述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此后,上述借款,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事人陈述、被告蔡飞鸣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邵菲询问笔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蔡飞鸣欠冯照强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蔡飞鸣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履行偿还义务,其未履行之行为,对本案纠纷的引起应负全部责任。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蔡飞鸣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邵菲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方式未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利息请求,因双方有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飞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冯照强借款20000元及利息3600元(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被告邵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蔡飞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艾红军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菊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