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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长阳执字第0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何森林与沈应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应桃,何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执字第00105-2号申请执行人沈应桃,女。被执行人何森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应桃与被执行人何森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森林之妻王贤菊账户上的存款29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何森林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贤菊账户上的存款29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丰审判员 田小平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