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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413王某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41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4)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在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西中心市场B08店铺内,被公安人员依法查获用于贩卖的光碟2404张。随后,公安人员又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已销售给陆某某的光碟3张。经鉴定,上述2407张光碟均属非法音像制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光碟、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出版物鉴定书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着手实施部分犯罪后,由于意志以���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可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志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雁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