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一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蔡保凤与代向军、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保凤,代向军,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一初字第00921号原告:蔡保凤委托代理人:邱坤明被告:代向军被告:陈燕委托代理人:杨传仁原告蔡保凤与被告代向军、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中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保凤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坤明、被告陈燕的委托代理人杨传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向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保凤诉称:2013年10月期间,被告夫妇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13年10月10日、21日向我借款50万元和20万元,共计70万元。2014年2月我向被告追要借款时,被告总是推脱和拖延。现我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万元。代向军未作答辩。陈燕辩称:原告诉状中称陈燕和代向军是夫妻是错误的,他们于2014年2月份已离婚,双方从2010年开始分居生活;两被告没有做什么生意,不存在他俩做生意向原告借款的情况,陈燕没有找过原告借款,也不认识原告。因此陈燕不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蔡保凤与被告代向军、陈燕曾是邻居。原告在2013年10月10日前多次借款给被告代向军,后在2013年10月21日结算,被告代向军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当天原告又借给被告代向军50万元。被告代向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张。被告代向军与被告陈燕于2009年7月31日办理结婚证,2014年2月19日办理了离婚证。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代向军出具的两张借条、被告代向军与陈燕的离婚协议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被告代向军向原告蔡保凤借7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视为不定期借款,原告依法有权随时催要。代向军向原告借款时,与陈燕是合法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陈燕虽主张该借款行为是代向军个人行为,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陈燕主张其与代向军已离婚、不应偿蔡保凤的借款,但该案中的借款是代向军与陈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因此对于原告的借款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蔡保凤要求代向军、被告陈燕偿还借款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燕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向军、陈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蔡保凤的借款7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代向军、陈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中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爱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