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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指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立、王景翠、张永华、胡振江、王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春立,王景翠,张永华,胡振江,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指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春立。被执行人王景翠。被执行人张永华。被执行人胡振江。被执行人王春华。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立、王景翠、张永华、胡振江、王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东仲裁字第262号裁决书。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东仲裁字第262号裁决执行一案由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修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