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涂碧琼、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碧琼,王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046号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号。法定代表人:雷霆,该社理事长。被告:涂碧琼,女,汉族,住绵阳市三台县建设镇。被告:王红,男,汉族,住绵阳市三台县建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涂碧琼、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廖前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