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唐仁初诉浏阳市天龙出口礼花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仁初,浏阳市天龙出口礼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唐仁初,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罗兴安,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天龙出口礼花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负责人唐竹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仁初与被告浏阳市天龙出口礼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仁初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仁初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春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