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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运臣与被告李春姬、严永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臣,李春姬,严永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张运臣,男,1966年7月22日生,个体工商户,住珲春市。被告:李春姬,女,1970年11月2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住珲春市。被告:严永焕,男,1962年4月1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住珲春市。(系被告李春姬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臣与被告李春姬、严永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臣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运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2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晔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