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秋丽与被告陈存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105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995年原、被告相识,1996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3月20日生育长子陈某丙,2000年4月27日生育双胞胎女儿陈某甲、陈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被告脾气非常暴躁,经常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一、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甲、陈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陈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3月20日生育长子陈某丙,2000年4月27日生育双胞胎女儿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当庭表示如原、被告离婚,愿随原告生活。因被告吸毒,原被告经常生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因被告与异性网友约会,原被告产生矛盾,被告向原告承诺自愿离婚,并与原告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原被告不但未能做到互相尊重,被告还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原告已不愿与被告和好。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婚生女陈某甲、陈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陈某丙由被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婚生子陈某丙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婚生女陈某甲和陈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营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