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林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某某,女,汉族,现住大亚湾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