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州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周青与天山伊犁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天山畜牧伊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州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周青。委托代理人:王淳,系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山畜牧伊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段滨。委托代理人:王恕维。委托代理人:包翎。原告周青与被告天山畜牧伊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因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周青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周青负担。审判长 张志坚审判员 白瑞芳审判员 黄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