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俊库与吉林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库,吉林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刘俊库,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现住九台市。原告吉林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山。本院在审理刘俊库诉吉林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