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俊库与吉林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库,吉林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刘俊库,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现住九台市。原告吉林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山。本院在审理刘俊库诉吉林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