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孙甲营、杨甲英与李甲见、孙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营,杨甲英,李甲见,孙甲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孙甲营。委托代理人杨甲英。原告杨甲英。被告李甲见。委托代理人孙甲云。被告孙甲云。原告孙甲营、杨甲英与被告李甲见、孙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甲营的委托代理人杨甲英及原告杨甲英,被告李甲见的委托代理人孙甲云及被告孙甲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被告李甲见、孙甲云与2012年10月20日借原告孙甲营、杨甲英现金60万元,用于做煤炭生意,约定利息月息2.4%,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本金和利息却没有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原告孙甲营、杨甲英在转卖自己坐落在枣庄市文化北里一处房产后,被告李甲见因做煤炭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10月20日借原告杨甲英现金陆拾万元,并立有借据,内容为:“借条,今借杨甲英现金陆拾万元整(¥600000元)借款人李甲见,月息2.4%,2012.10.20。”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另查,被告李甲见与被告孙甲云系夫妻关系,其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杨甲英与原告孙甲营系夫妻关系,其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本院认为,原告杨甲英与被告李甲见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李甲见负有偿还的义务。被告孙甲云系被告李甲见之妻,该借贷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杨甲英与原告孙甲营系夫妻关系,其共同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甲见、孙甲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甲营、杨甲英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利息月息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