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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月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祝冬英与张峻浩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XX,张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祝XX,女,1977年12月24日才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杨桥村**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张XX,汉,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号,身份证号码XX。本院审理的原告祝XX诉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XX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48元(已减半),由原告祝XX负担。审判员  汪生权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