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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行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自欢、吴孙松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自欢,吴孙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组织机构代码70531549-1。代表人蔡兰雄,行长。被执行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5384731-0。法定代表人郑自欢,总经理。被执行人郑自欢,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吴孙松,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自欢、吴孙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已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拍卖,因处置变现程序需要一定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黄锦清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