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刑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贺金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金文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执字第385号罪犯贺金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广铁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金文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罗永克、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闽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贺金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贺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贺金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及举证情况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贺金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3.2分。该犯服刑期间有两次违规,本次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部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贺金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两次违规记录,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金文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李艳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一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