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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与刘道福、李树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刘道福,李树堂,李绍银,程仁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大张村。法定代表人:李海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富学。委托代理人:李玉田。被告:刘道福,男,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李树堂,男,住东昌府区。被告:李绍银,男,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程仁芝,男,农民,住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道福、李树堂、李绍银、程仁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道福、李树堂、李绍银、程仁芝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刘道福、李树堂、李绍银、程仁芝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耿 利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