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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赵正军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军,郑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郑行初字第34号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委托代理人李秀芳,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雯婷,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工作人员。原告赵正军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驳行复决)字(201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承担。审判长 李 岩审判员 侯 贇审判员 崔绍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