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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04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温明与农安县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明,农安县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04133号原告温明,男性,24岁,1990年1月19日,汉族,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农安县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温明诉农安县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明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 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运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