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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0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要荣与被执行人郭守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要荣,郭守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352-3号申请执行人李要荣,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郭守三,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3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守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守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守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并依法扣划其应履行义务部分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守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庆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