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雅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李强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雅刑执字第357号罪犯李强,男,生于1979年9月25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成刑初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01年2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川刑终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原判。2003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2010年、2012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4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李强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李强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18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阳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