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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中国港口》杂志社、朱建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中国港口》杂志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兖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中国港��》杂志社。法定代表人朱建海,职务社长。申请人上海《中国港口》杂志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济宁兖州支行2013年9月23日出票的,出票人兖州丰业机械有限公司,账号37×××79,出票行兴业银行济宁兖州支行,收款人济宁云机机床有限公司,账号81×××24,开户行济宁银行嘉祥支行,出票金额20000元,票号3090005325361934,最后背书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汇票到期日2014年3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上海《中国港口》杂志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洪梅审判员 郭 树 清审判员 孟 令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