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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郑某甲,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乙,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丙,女,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郑某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协商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判员  蓝雪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少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