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民申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许定宇、洪兰芳与叶芳、北京致明德康健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定宇,洪兰芳,叶芳,北京致明德康健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民申字第5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定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兰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致明德康健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忠全。再审申请人许定宇、洪兰芳因与被申请人叶芳、北京致明德康健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台民终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许定宇、洪兰芳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许定宇、洪兰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定宇、洪兰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