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民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曾渠、万强锋、成都柒零伍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保字第00174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申请人曾渠,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万强锋,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成都柒零伍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万强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渠、万强锋、成都柒零伍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2.4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对所涉租赁物(TC5610型塔式起重机机2台)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曾渠、万强锋、成都柒零伍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2.4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TC5610型塔机2台,主机编号0201A678、0201A115)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国新审 判 员 龚 旭人民陪审员 徐金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