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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狗娃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狗娃,高雨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保字第00111号申请人张狗娃,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高雨萌,女,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狗娃以与被申请人高雨萌驾驶的陕AY0F**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雨萌驾驶的陕AY0F**号小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狗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雨萌驾驶的陕AY0F**号小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张狗娃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