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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刑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杨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184号罪犯杨杰,男,1990年1月12日生于陕西省长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4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到12个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杰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杰的有期徒刑的余刑减完,并处罚金1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周昌柱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