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朱敏聪等2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朱维校,朱敏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62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姝彤,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维校,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朱敏聪,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维校、朱敏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洁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