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史伟与被告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尹曾平、路建丽、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伟,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尹曾平,路建丽,李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史伟,女。委托代理人杨尚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建丽,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尹曾平,又名尹增平,男,系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被告路建丽,女,系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源,男。系路建丽儿子,住址同路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伟与被告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尹曾平、路建丽、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伟于2014年7月28日以被告全部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史伟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进锋